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