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住房建设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