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