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是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鼓励引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三)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人才、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金与创业项目合作、业务分包等信息服务和指引;

(四)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建议,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