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开展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