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开展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