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

(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