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中小企业服务、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