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企业,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创业失败者再创业的,同等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创业辅导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