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兴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质量检验等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