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一)强制其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没收广告费;(四)处广告费五至十倍罚款;(五)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并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