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处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五至十倍罚款,并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暂扣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发还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