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传授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