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承印或者转让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印制或者转让,没收非法印制、转让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印制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所承印或者转让的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总值一至五倍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暂扣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发还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