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没收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并处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总额五至十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