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故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是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一万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