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