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