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 或者其他任何含有该物品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字样、语言或者号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