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七条有效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购买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购买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三)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购买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四)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