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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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五条

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以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或者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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