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五条有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二)以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或者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