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和标准由监督检查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