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信息;

(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

(四)以自己或者用人单位名义,向应聘人才收取中介服务费外的其他费用;

(五)未经应聘人才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或者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