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