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可以引导担保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