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联盟建设与发展的资助;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对重点技术转移成果产品化的支持;

(四)技术转移服务的资助;

(五)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与交流;

(六)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费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