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以及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指导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