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