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咨询与评估;(三)技术集成和运营;(四)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五)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六)技术投资、融资;(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