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咨询与评估;

(三)技术集成和运营;

(四)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

(五)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六)技术投资、融资;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