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和检定结论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该检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所收检定费十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