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或者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按照每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