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撤销委托,五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