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撤销委托,五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