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拟安排资助资金达到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风险较高的,不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