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对于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批、评审或者评议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审批、评审或者评议未能通过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