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立适合示范区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体系,拓展金融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