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贷款与股权、期权等投贷联动创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