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条有效示范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包括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其他产业园区。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