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三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深圳市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