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