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四条有效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