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二条有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