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受资助企业科技研发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