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一节 人才引进第九条有效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