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一节 人才引进第十条有效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事业人员,优先办理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