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