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