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