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