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