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