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进入与迁出/第一节 进入第四十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对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申请人,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进入高新区的注册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