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进入与迁出/第一节 进入第三十九条有效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