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

对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申请人,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进入高新区的注册登记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