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进入与迁出/第一节 进入第三十七条有效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区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需要向高新区申请用地或者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除提交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